一、特殊教育法第19条及第24条。
二、教育部主管之高级中等学校辅导身心障碍学生实施要点第七条。
三、高级中等学校就读普通班身心障碍学生安置原则及辅导办法第六条。
一、协助本校身心障碍学生解决因身心障碍所导致的学习困难,协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并促进其学习、心理、情绪、社会及职业等之适应能力。
二、协助学生了解自身之学习情形,激发学生多元潜能,促进其适性发展,肯定个别学习成就。
弹性评量其学习成效,着重学生之学习精神;多元化之弹性评量方式。
1. 原班上课(未参与资源班课程)之成绩考核基准:
a.学生在资源班接受期中及期末考试,其试卷由资源班教师出题,其期中、期末评量将由资源班老师确认该次成绩后交由原班任课教师登录。
b.平时成绩:由资源班教师依学生上课表现给予评分,并将分数交由原班任课老师登录。
c.学期总成绩:学期成绩由上述二者成绩依比例计算而成,其成绩比例计算方式依本校学生学习评量补充规定。
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a)资源班成绩×(资源班上课时数/资源班及原班上课时数和)=A
(b)原班成绩×(在原班上课时数/资源班及原班上课时数和)=B
(c)A+B=该生在某科目的(期中、期末或平时考成绩)
上述成绩计算请资源班教师计算后交由普通班教师登录成绩。
陈述学生学习状况。
三、身心障碍学生教学及成绩考查应以个别化为原则,多元化弹性评量其学习成效,
着重学生之学习精神;多元化之弹性评量方式:
(1)缩小考试范围:授课教师可从现有教材中选择符合学生能力的内容,实施测验。
(2)重复测验:使用相同试卷再次测验学生学习表现。
(3)调整原有测验成绩比例:依据学生优势学习能力,重新分配原有测验中各题型所占之配分比例。
障碍鉴定医院诊断后,持有身心障碍手册之学生,报请校长核定后,
其成绩考查依本办法施行。成绩考查标准皆由当学期开始适用。
五、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及本校学生学习评量补充规定。
伍、本办法经本校特推会议过后,陈请 校长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