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发布“一次用塑胶吸管限制使用对象及实施方式”

一、依据教育部108年5月13日台教资(六)字第1080068247号函暨行政院环境保护署108年5月8日环署废字第1080031442E号函办理。

二、为加强管制一次用塑胶吸管,该署参酌美国与英国部分城市对一次用塑胶吸管采取限制使用的管理经验,依废弃物清理法第21条授权订定旨揭公告,重点如下:

(一)生效日期:自108年7月1日生效。

(三)实施方式:内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胶吸管。

(四)非限制使用范围:取得该署“生物可分解塑胶”环保标章使用证书之塑胶吸管;工厂出厂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开陈列供选购者。

(五)罚则:公告生效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违规者第1次劝导、第2次告发;109年7月1日起违规者迳予告发。并依据废弃物清理法第51条规定,违反使用规定者处1200~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