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署为因应台北地区庞大移送之行政执行案件,有效纾解台北及新北分署大量未结待执行案件,而使公权力得以及时伸张及贯彻。

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系义务人依法对国家应完纳之责任,虽为每位国民应有之认知,但随着国家政经情势日新月异,经济型态及社会结构均有重大变迁,欠缴民众数量庞大,以致本分署待执行案件庞大。本分署既在上级长官及民众期许之下成立,全体职员深感责任重大,莫不全力以赴,将企业组织之经营管理及成本效益观念,引进公务之规划管理制度中,达成行政执行专责机构之设立目的与宗旨。

法务部行政执行署自90年1月1日成立台北、新北、桃园、新竹、台中、彰化、嘉义、台南、高雄、屏东、花莲及宜兰等12个分署,本分署奉行政院核定于95年1月1日成立。囿于台北地区移送案件量日趋庞大及未结案件业务之需,本分署成立,以有效补足台北地区执行人力,有助于挹注国库,并落实公权力之执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