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例如:义务人的负责人或担保人等)对行政执行署各分署的执行命令、执行方法、应遵守之程序不服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形时,应如何救济?

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执行署各分署的执行命令、执行方法、应遵守之程序不服或其他侵害利益的情形时,可以依行政执行法第9条规定,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分署声明异议。

分署受理声明异议后,会先进行自我审查,如认异议有理由,即应停止执行,并撤销或更正已为的执行行为。反之,如认异议无理由,则应于10日内加具意见,送行政执行署于30日内决定。如对声明异议决定不服,得于法定期限内,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