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作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但取得该商标持有人许可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商标法》第58条、《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制定。本条款中的“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已经认定并仍在有效期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持有人或者经许可可以作字号或部分字号使用,但需同时符合企业名称的其他条件,如:不得少于2个规范汉字、不得将行业表述作为字号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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