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作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但取得该商标持有人许可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商标法》第58条、《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制定。本条款中的“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已经认定并仍在有效期的驰名商标
我国许多老字号在经历企业体制转变过程中常常遇到因字号被抢注而引发的商标权纠纷,而近年来对老字号的保护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冲突正逐渐凸显出来,关于商标注册权与在先使用权的争议也不曾中断。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对于字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的在先权利,目前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当前法律并未规定字号权,因此字号不构成一种法定权利,不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
【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制定。本条款中“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指与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的本义相关的引申义、比喻义等
我国许多老字号在经历企业体制转变过程中常常遇到因字号被抢注而引发的商标权纠纷,而近年来对老字号的保护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冲突正逐渐凸显出来,关于商标注册权与在先使用权的争议也不曾中断。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对于字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的在先权利,目前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当前法律并未规定字号权,因此字号不构成一种法定权利,不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
【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制定。本条款中“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指与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的本义相关的引申义、比喻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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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许多老字号在经历企业体制转变过程中常常遇到因字号被抢注而引发的商标权纠纷,而近年来对老字号的保护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冲突正逐渐凸显出来,关于商标注册权与在先使用权的争议也不曾中断。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对于字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的在先权利,目前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当前法律并未规定字号权,因此字号不构成一种法定权利,不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
【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制定。本条款中“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指与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的本义相关的引申义、比喻义等
我国许多老字号在经历企业体制转变过程中常常遇到因字号被抢注而引发的商标权纠纷,而近年来对老字号的保护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冲突正逐渐凸显出来,关于商标注册权与在先使用权的争议也不曾中断。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对于字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的在先权利,目前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当前法律并未规定字号权,因此字号不构成一种法定权利,不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
【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广告法》第4条及第9条第3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条制定。本条款中“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指“国家级”、“最高级”、“**”等在字号中只是与本义相关的引申义、比喻义上使用等
我国许多老字号在经历企业体制转变过程中常常遇到因字号被抢注而引发的商标权纠纷,而近年来对老字号的保护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冲突正逐渐凸显出来,关于商标注册权与在先使用权的争议也不曾中断。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对于字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的在先权利,目前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当前法律并未规定字号权,因此字号不构成一种法定权利,不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
【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9条制定。本条款中“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指与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的本义相关的引申义、比喻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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