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广告法》第4条及第9条第3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条制定。本条款中“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指“国家级”、“最高级”、“**”等在字号中只是与本义相关的引申义、比喻义上使用等。如:国医一般指中医,国语一般指汉语等。(《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用语……)

【字号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而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制定。本条款中的“整体具有其他含义”是指与外国国家(地区)地名、城市名称本义相关的引申义、比喻义等。如:“京都”(其他含义指京城),“巴黎春天”、“加州阳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