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知花莲县政府公告划设“花莲县国立东华大学附设实验 国民小学”周边道路空气质量维护区实施移动污染源管制 措施,并自公告日起施行,请查照。

一、依空气污染防制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各级主管机关得视空气质量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划设空气质量维护区,实施移动污染源管制措施。”,另同条第3项并规定:“移动污染源管制措施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拟订,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告之”,合先叙明。

二、为提升花莲县空气质量及维护校园学童健康,该府特划设国立东华大学附设实验国民小学周边道路为空气质量维护区,实施移动污染源管制措施如下:

(一)管制范围:东华附小周边道路,包括民权九街、永安街、永安街102巷、民权八街、中美三街。(二)管制措施:出场满5年(含)以上逾期未完成最近一次排气定期检验合格纪录之燃油机车,全时段禁止进入花莲县国立东华大学附设实验国民小学空气质量维护区。

三、旨揭空气质量维护区之划设范围、管制措施,惠请协助张贴周知或转知所属加强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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