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系指未经保存登记之建物,虽无所有权可言,但因具有经济价值,仍为财产权之一种,并且实务上以事实上处分权作为违章建筑之所有权依据,故违章建筑被他人无权占有时,事实上处分权人得向他人,依民法第179条主张返还相当于租金之不当得利,或依民法第184条请求损害赔偿,或依民法第962条请求返还该违章建筑。

此外,违章建筑被他人毁损时,事实上处分权人亦得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因为事实上处分权人虽不能取得违章建筑所有权之移转登记,但其已占有、使用、收益该建物,并得为事实上处分,当建物遭他人毁损或灭失,事实上处分权人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等,即已受侵害,因此事实上处分权人,应如同物之所有权人对于其所有物般,同受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之保护。有论者以为,事实上处分权人在取得违章建筑之占有后,即得以占有作为“公示外观”,而与所有权人或其他用益物权人占有标的物下受侵害的情况无异,故事实上处分权人受侵害时,使其得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请求损害赔偿,应无不合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