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请法院裁定符合规定的人(例如行为能力不足的心智障碍者)为应受辅助的人,同时为他(她)选定辅助人。(受辅助宣告人从事民法第15条之2第1项各款行为时,必须得到辅助人同意)。

被声请人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识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显有不足时,法院得依声请人之声请,为辅助之宣告,并同时选出一位辅助人来帮助受辅助宣告人处理事情,像是受辅助宣告之人为某些特定行为。

应受辅助宣告人本人、配偶、四亲等内之亲属、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实之其他亲属、检察官、直辖市、县(市)政府或社会福利机构,会需要此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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