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团体在同一组织区域内,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组织二个以上同级同类之团体。但其名称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与已许可团体之名称相同。

二、易使人误认其与政府机关(构)、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营利团体有关。

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团体章程得订明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时,以视讯会议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方式为之。

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人民团体于一定期间内,得不经章程订明,以视讯会议或其公告之方式开会。

人民团体理事会、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会议一次,并得通知候补理事、候补监事列席。

前项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过半数或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团体章程得订明召开理事会、监事会时,以视讯会议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方式为之。

人民团体选任职员之选举罢免、工作人员之管理、会务之辅导与财务之处理,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