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
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要求,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应当在2021年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规章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为加强工作规范,提高规章集中公开的质量和实效,经商司法部办公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章制定或修改时,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分别下发《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32号),在全国部署开展证明事项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我区现行有效的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还存在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不一致的规定,特别是还存在与因减证便民、优化服务部署要求而先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也需要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中与机构改革后确定的机构名称不一致的表述进行统一规范
中方认为,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规章草案磋商取得了积极进展,大部分案文草案已完成一读,基本确定了案文条款框架。但同时,各方对草案中不少内容,包括缴费、检查机制等尚存分歧,环境保护等案文仍有一些新提案尚需研讨,如要按照现有路线图在2023 年7月9日前完成制定工作,各方仍需继续加强沟通,就有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讨。 中方认为,各方应继续积极和建设性参与规章谈判,尽可能按已达成的路线图推进规章制定,同时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适时对规章制定进展进行客观评估,以在确有必要时对规章制定作出更加务实合理的安排
9月1日,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如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按照立法法规定先行制定规章。涉公民切身利益的应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