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开发基金系政府依据“奖励投资条例”第 84 条规定,于 62 年由行政院依特别预算程序设置,并以公营事业移转民营之收入及国库拨款为资金来源,作为支应各项投融资业务之运用。
(二) 79 年以后,政府为持续强化产业发展政策之执行,并鼓励对经济发展具重大效益、风险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兴重要策略性产业之创立或扩充,爰制订“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作为政府推动产业升级,健全经济发展之行动纲领,并将开发基金政策任务予以扩充,期能为国内之产业创新及研究发展与技术升级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援基础。
(三) 95 年依“中央政府特种基金管理准则”第 16 条规定,经行政院核定将开发、中美两基金合并成立国家发展基金。另鉴于开发基金多年来为促进产业升级或改善产业结构,长期投资我国重要事业与计划,配合金融机构办理多项政策性贷款,爰于 99 年制订之“产业创新条例”第 29 条明定国家发展基金设置法源及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