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转客家委员会108年12月9日订颁“奖励推动客语教学语言学校实施计划”及“办理客语教学语言者奖励及增能实施计划”各一份,请公告周知并转知所属(辖)相关机关(构)、学校、人员,鼓励踊跃申请,请查照。
一、依据客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客委会)108年12月18日客会文字第1086102266号函办理。
二、客委会为鼓励落实及推广客语教学绩优之学校,奖励推行客家语言文化成效优良者,依据“推动客语教学语言奖励办法”订颁“奖励推动客语教学语言学校实施计划”;另为奖励推行客家语言文化成效优良者,依据“客家基本法”第9条规定订颁“办理客语教学语言者奖励及增能实施计划”。
三、108年度旨揭2项实施计划申请期限为109年1月31日止(以邮戳为凭),逾期不受理;尔后旨揭2项实施计划申请收件期限为每年10月31日前。
四、请鼓励相关单位、人员踊跃申请,收件地址:(24220)新北市新庄区中平路439号北栋17楼客家委员会文化教育处,信封上请注明:申请“奖励推动客语教学语言学校实施计划”或“办理客语教学语言者奖励及增能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