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5.08-营业人经营非定期航班之国际商务专机业务,取得收入适用零税率之规定。

张贴者:2012年5月8日 下午5:5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5月8日 下午5:52 更新 ]

一、国际运输事业依民用航空法第2条第12款及第64条之1规定经营非定期航班之国际商务专机业务,所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5款规定,得检附同法施行细则第11条第5款规定之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但外国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相同业务者,应以各该国对中华民国国际运输事业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征类似税捐者为限。

二、国际运输事业以年度统包方式经营前开业务,所取得未实际承载客户出境月份之固定包机收入,准凭主管机关核发之普通航空业许可证明及与国际运输包机相关之交易文件(如包机合约书、包机收入款文件及其他交易相关证明文件)申报适用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