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营业秘密法第2条[1]规定,营业秘密是指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并且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的资讯。本条要件可进一步被归类为“秘密性”、“经济价值性”以及“合理保密措施”三大要件。
营业秘密法第2条:“本法所称营业秘密,系指方法、技术、制程、配方、程式、设计或其他可用于生产、销售或经营之资讯,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该类资讯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之经济价值者。三、所有人已采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