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标准依政府资讯公开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阅览、抄录或摄影资讯,每二小时收取费用新台币二十元;不足二小时,以二小时计算。
第三条 重制或复制资讯,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资讯重制或复制收费标准表(如附表),收取费用。前项收费标准表未明定之项目,得依重制或复制工本费,收取费用。
第四条 重制或复制资讯,另需提供邮寄服务者,其邮递费用以实支数额计算。
第六条 申请之政府资讯属规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定办理业务或教育宣导资料者,得免费提供。
第七条 本标准所定之费用,其收取应依预算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