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投资于资源贫瘠地区达一定投资额(购买全新机器、设备或建筑物2500万元)或增雇一定人数员工(月平均增雇50人)者,得按其投资额百分之二十范围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当年度不足抵减时,得在以后四年度内抵减之。
二、 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及未分配盈余税,不受抵减应纳税额二分之一之限制。
三、 申请贫瘠地区投资抵减,其投资项目不受限于自动化机器设备,建筑物、栈板、其他设备等均可列入申请。
四、 国税局查核补税时,可抵减增加之税额,避免因核定补税造成可扣抵比率超过上限,而使可扣抵税额无法分配给股东。
五、 国税局查核补税时,可抵减增加之税额,避免因核定补税造成无法分配盈余,而导致增加未分配盈余税。
六、 可抵减未分配盈余税,故公司之盈余可保留不分配。
七、 若以外国人或华侨依法令报备回国投资,可享受20%分离课税,公司阶段因投资贫瘠地区投资抵减范围内税负为零,降低实质税赋为20%,对高所得(40%)股东有利。
八、 属上市、柜公司,贫瘠地区投抵可降低营所税,提高每股盈余,股价上涨,股东财富增加,利益更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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