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机关依法受理环境影响说明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书)初稿、评估书认可、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书、环境影响差异分析报告、变更内容对照表、备查文件、环境现况差异分析及对策检讨报告、因应对策、环境影响调查分析及因应对策等书件(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估书件)之审查、召开范畴界定会议、预审会议及咨询会议,依附表所定费额收取费用。
开发单位于经主管机关审查中所附补正资料,不另收费。
主管机关依法受理环境影响评估书件之审查,应分别收费。但依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同一场所,有二个以上开发行为合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者,其环境影响说明书或评估书审查收费,以开发行为类别收费较高者收费。
同一开发行为,有数个开发单位共同提出单一环境影响评估书件送审时,其环境影响评估书件收取单一费用。
主管机关受理环境影响评估书件后,或召开范畴界定会议、预审会议、咨询会议前,应以书面通知开发单位限期缴费。
开发单位未依规定缴纳费用者,主管机关得停止审查、认可程序,并将前项书件退还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开发单位,或停止召开范畴界定会议、预审会议、咨询会议。
本办法所规定之各项审查费缴纳后,除依规费法之规定得申请退还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费或保留。
开发单位提出之环境影响评估书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二条附表所定费额减半收费:
一、经主管机关审查认定不应开发,就原地点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机关审查。
二、依本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项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者,其所送第一阶段环境影响说明书。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行政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环境影响评估目 环境影响评估书件审查收费办法 听法律 O0090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