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贩售烟品予未满18岁者比例仍高 便利商店有进步,槟榔摊传统商店待改善 98年1月11日烟害防制法新规定实施,其中第13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供应烟品与未满18岁者,违者处新台币1万至5万元罚锾。 卫生署国民健康局委托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于98年7-9月间对25个县市的230家烟品贩卖场所以乔装测试方式,了解该场所是否卖烟给未满18岁者,结果发现,包括四大便利超商、槟榔摊、传统商店的37.4%店家会贩售烟品予未满18岁者,其中四大便利商店有15.5%,但槟榔摊与传统商店分别有高达78%及56.5%会贩售烟品予未满18岁者,显示槟榔摊与传统商店违规比例仍高,仍有相当大的改善空间。 与97年结果相较,贩售烟品与未满18岁者从48.9%下降至37.4%;在四大便利商店方面,98年尚有15.5%的店家会卖烟给未满18岁青少年,与97年的22.4%相较,违反规定的比率降低7.1%;槟榔摊97年与98年不合格率分别为88%、78%,违反规定比率降低10%,惟不合格率仍偏高;在传统商店方面,97、98年不合格率由91.9%下降至56.5%,违反规定的比率降低35%。在四大便利商店中,98年统一超商违反规定率17.8%最高,其次分别为全家13.3%、莱尔富12.5%、OK便利超商10%,相较于97年,违反规定有改善,但仍应加强。 就消费者及执法者角度看来,这样的结果仍是不满意。未来,国民健康局将要求贩卖场所应于明显处依规定做好标示,加强连锁便利超商、一般商店及槟榔摊的辅导与稽查,并会持续请各县市卫生局、中华民国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等进行不定期查察与适时公布各连锁便利商店及其他烟品贩卖场所业者遭取缔之情况,透过政府、民间组织、业者与民众的携手合作,共同为青少年的健康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