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部为推展本土语言,表扬对推展本土语言具有贡献之团体或个人,以期更多力量投入本土语言之推展,带动全民提振本土语言传承,对有功者予以表扬。

(一)旨揭活动表扬对象包含:

1、团体:机关(构)、公私立幼儿园、学校、学校认可之学生社团(团队)、依法立案之团体及法人组织。

2、个人:学校教职员工及实际从事本土语言推展之个人。

(二)凡有下列事迹者,均得予以推荐:

1、从事本土语言之创作、展演、传播或推广,足以振奋人心。

2、从事本土语言复育、调查、研究或出版,具相当成效。

3、捐资成立或充实有关本土语言之图书馆、博物馆或其他文教设施。

4、成立、奖助成立或捐赠成立推展本土语言著有绩效之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