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苏教规〔2021〕1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查和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的通知》(苏教办高函〔2022〕25号)等文件精神,经高校自主申报、设区市教育局对拟新增备案校外教学点属地审核、专家认定和省教育厅复核,现将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2023年拟新增备案52个校外教学点名单予以公示。拟新增备案校外教学点试点1年。公示时间为3月15日至3月22日
各市开放大学、电大(分校)、学习中心,校属各部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要求,经研究,我校决定停止与不符合《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开招〔2022〕1号)办学资质条件的校外教学点开展开放教育合作办学业务,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合作办学的校外教学点,从2023年起停止招收新生,按协议继续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二、我校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对停止合作办学的校外教学点,我校将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
本文摘要:为了更佳地让孩子们身体健康幸福茁壮,提升学生的整体素养,非常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希望营造人与自然民主、家校合作的育人环境,建构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生态系统,12月2日上午,成都市少城小学举办了校外辅导员聘为仪式。 为了更佳地让孩子们身体健康幸福茁壮,提升学生的整体素养,非常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希望营造人与自然民主、家校合作的育人环境,建构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生态系统,12月2日上午,成都市少城小学举办了校外辅导员聘为仪式。EWoEWo仪式中,学校校长王婉为校外辅导员们授予了毕业证书,同学们用冷淡的掌声传达对老师们的青睐
现在越来越多的家长送孩子去练字班学习,练字培训班的前景越来越好,可自从去年双减政策发布后,很多投资商都很担心还能不能进行校外培训。那么,练字班属于校外培训机构吗?下面小编就来帮大家回答这个问题。 练字班属于校外培训机构吗?肯定是属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各位投资商不必担心: 根据教育部不发的相关通知,里面明确了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而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科类进行管理,其中书法是属于艺术类,所以练字班是属于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正常的教学
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科(民办教育科) 职责:综合指导全市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民办学校的引资办学工作;统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负责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 负责承担全市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党的建设,拟定校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校外教育培训(含线上线下)准入条件、办学规范和收费监管等相关标准和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校外教育培训综合治理,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指导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竞赛等活动;及时反映和处理校外教育培训重大问题。
云中讯(通讯员 刘裴)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文件和云南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学院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专人负责,于2022年上半年启动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 我校依据自身办学定位、特色优势,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和覆盖范围,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和程序,通过对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制订印发《云南中医药大学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和《云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办学风险应急预案》,重新修订和签署校外教学点开设协议书,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学校官网公示,上传系统等准备工作。在2023年2月15日前,顺利完成了云南泛亚专修学校、新兴职业学院等保留的20家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
为提高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法治化水平,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校外培训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