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
2019年7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全体委
( 2019年7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 ) 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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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第一部分;1
1、本文档共2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会计学;第一部分;1.婚假;2.产前假;3.产假、生育假;4.哺乳假 ;5.陪产假 ;6.丧假;第二部分;1.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a ;1.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b;2.关于医疗期的规定a;2.关于医疗期的规定b;3.病假待遇的规定a;3.病假待遇的规定b;第三部分;1.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2.带薪年休假享受标准;3.新进职工年休假的处理;案例一;4.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年休假的处理;案例二会计学;第一部分;1.婚假;2.产前假;3.产假、生育假;4.哺乳假 ;5.陪产假 ;6.丧假;第二部分;1.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a ;1.病假和医疗期的区别b;2.关于医疗期的规定a;2.关于医疗期的规定b;3.病假待遇的规定a;3.病假待遇的规定b;第三部分;1.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2.带薪年休假享受标准;3.新进职工年休假的处理;案例一;4.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年休假的处理;案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