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新城区农委(农业局),各中心城区(功能区)农业主管部门,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全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57号)、《武汉市蔬菜农药监督管理条例》和《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办函〔2016〕57号文件的通知》(鄂农办发〔2016〕3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委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社会监督的监管格局,建立覆盖农药经营、使用全过程的农药监管体系,切实做到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

1.严禁继续采购(含通过网络采购)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

(责任单位:市农业执法督察总队、各区农业主管部门)

2.种子包衣、粮食仓储和地下害虫防控等限定范围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未获得定点经营资格的经销商已有的库存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处置完毕。

3.根据行政执法需要,对送检农药的真实性进行检测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责任单位:市农业检测中心、各区农业检验检测机构)

4.强力推行农药销售处方制。督促农药经营者根据购买者提出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对象向购买者开具处方,填写农药产品名称、防治对象(含农作物和病虫名称)和使用方法(包括使用浓度、用药时间、用药次数、安全间隔期等提示事项),指导购买者科学选购与正确使用农药,严禁农药经营者超范围推荐农药和误导购买者,倡导农药经营者开展科学用药全程化服务。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地区禁用剧毒、高毒农药销售、使用组织协调工作。

(责任单位:蔬菜与农作处、各区农业主管部门)

6.制定完善的农药市场监管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

7.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在农药销售、使用的高峰季节,会同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不定期对农药经营市场进行抽查,依法查处销售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政策法制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处、市农业执法督察总队、各区农业主管部门)

8.严格审查农药经营主体资格,凡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对已经发放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在2016年12月31日前根据现行管理要求,全部免费换发新证。

9.根据本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科学使用农药,重点加强对蔬菜、瓜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

(责任单位: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各区农业主管部门)

10.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新型主体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及时予以曝光,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市农业执法督察总队、市三农宣传办公室、各区农业主管部门)

11.突发重大病虫害、确需使用高毒农药的,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拨,并依照管理办法使用。

(责任单位:蔬菜与农作处、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12.加强农药监管队伍建设,确保农药管理有机构、有人员,能运行、能履职。

13.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支持剧毒、高毒农药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处、市农业执法督察总队、各区农业主管部门)

15.建立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产品推广激励机制,引导农业生产者积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