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百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未依第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十条第二项之主管机关所定期限直航至指定港口。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将渔船驶出港口,且未依主管机关所定期限直航至指定港口。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前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项之罚金。
经营者或从业人第一次有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收回经营者之渔业证照二年以下,或废止之;经收回渔业证照者,第二次有各该情形之一,废止其渔业证照。
从业人第一次有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得收回其渔船船员手册及干部船员执业证书二年以下,或废止之;经收回渔船船员手册及干部船员执业证书者,第二次有各该情形之一,废止其渔船船员手册及干部船员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