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室之分配及地面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卧室以各部门分开为原则。但经航政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可,得酌准宽免。
二、日间工作船员应与值更船员分室而居。
三、卧室之住宿人数,除经航政机关或验船机构认可外,其分配原则如下:
(一)航行国际航线或短程国际航线之船舶,除客船及特种用途船外,应为每一船员提供单独卧室。但船舶总吨位未满三千或非航行国际航线或短程国际航线者,得甲级船员一人一室,其他船员一人或二人一室。
(二)客船之甲级船员一人或二人一室,其他船员不得超过四人一室。
(三)特种用途船之甲级船员一人或二人一室,其他船员得超过四人一室。
四、卧室之地面面积应符合附件五规定。
五、每一卧室可供住宿人数之最高限额,于室内明显易见之处永久标示之。
六、船舶总吨位三千以上者,应为船长、大副及轮机长设置与卧室相连之接待间。船舶总吨位一万以上者,大管轮室亦需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