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09年4月24日台教文(六)字第1090057281号函办理。

二、依“教育部及所属机关商借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作业原则”,为办理海外台湾学校及华语教育相关业务,将于10**年度商借优秀教师1名担任行政工作。

三、商借期间为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以海外台 湾学校及华语教育为范畴,经录取后再分派工作。

四、检附教育部原函、征才讯息、“教育部及所属机关商借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教师作业原则”及商借教师简历表。

五、各校有意愿之教师,请于109年5月22日(星期五)前将履历表以电子邮件寄至联络人许老师电子信箱(ivyhsu@mail.moe.gov.tw),电话 (02)7736-6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