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并申请加入,经本会同意之国内从事化妆品系列产品(含代理经销商)相关产业(工厂、公司行号)之公私组织(含学术、研究机构),得推派代表一至五名,以行使会员权利。
权利与义务:
2.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会员未缴纳会费者,不得享有会员权利;连续2年未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经岀会、退会或停权处分,如欲申请复会或复权时,除有正当理由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外,应缴清前所积欠之会费。本会举办之各类活动、讲座或专业训练活动,会员有优先参加或予折价优惠之权利。
3.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本会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4. 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或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即为岀会。
5. 会员得以书面向本会声明退会。
(3)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8)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1)入 会 费:团体会员为新台币10000元,各于会员入会时缴纳。
(2)常年会费:团体会员依推派代表人数而定,至多5人,每人每年新台币6000元。
凡在本区域外经营化妆品相关产业,依法取得登记证照之公司行号或工厂,认同本会章程者均得申请加入会为本会赞助会员。 除无选举、表决及被选举权外,均视同本会会员享受相同之权利与缴纳会费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