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段征收工程完工后,于办理验收时,主管机关应通知各项公共设施之管理机关(构)会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主管机关通知各项公共设施管理机关(构)按指定日期到场接管并养护之。未会同验收者,由主管机关于验收合格后指定日期通知接管。各项公共设施管理机关(构)于指定日期未到场办理接管者,视为已接管,并自该指定之日起负保管养护责任。
区段征收工程已验收完竣,尚未完成接管者,主管机关应通知各项公共设施管理机关(构)办理会勘,除工程有即须改善之情事外,主管机关应于会勘后通知各项公共设施管理机关(构)按指定日期到场接管并养护之。各项公共设施管理机关(构)不到场会勘或未按指定日期到场接管者,自该指定之日起视为已接管。
第一项区段征收工程由主管机关统筹办理者,于规划设计时,应邀集各项公共设施管理机关(构)参与。
前项公共设施须办理建物所有权登记者,各项公共设施管理机关(构)应于接管后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