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2 : 我想提起法规范宪法审查,但我在新法施行前(即111年1月4日以前)就收受不利确定终局裁判,已经超过6个月了,还可提起吗?
在宪法诉讼法施行前,人民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释宪)并没有声请期限的规定。新法施行后,宪法诉讼法第59条第2项设有声请期间,明文规定人民声请法规范及裁判宪法审查,必须在用尽审级救济的确定终局裁判送达后6个月内提起。针对这个新旧法差异,宪法诉讼法第92条第2项明文规定,人民针对111年1月3日以前已送达的不利确定终局裁判,如果已符合用尽审级救济途径等一切法定要件,可以在新法施行日(即111年1月4日)起6个月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而不是由裁判送达时起算6个月。
如附图中判决B送达乙的情况,判决B送达乙的时间纵使距离声请时已超过6个月,乙仍然可以在111年7月4日前声请宪法法庭宣告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的法规范违宪。不过除非判决B有援用大法庭见解(详参Q10),否则乙只能声请旧法已有的“法规范违宪审查”,不能声请“裁判宪法审查”。而如附图判决A的情况,甲必须在不利确定终局裁判送达6个月内向宪法法庭声请法规范及裁判宪法审查,超过即不合法。
但如果确定终局裁判送达的年代过于久远,宪法诉讼法第92条第3项特别规定,新法施行后仍不得再声请旧制法规范宪法审查。如上图中判决E送达距离戊声请时已超过5年,就不能声请。例外是如果判决E是刑事判决,纵使不利确定终局裁判送达已超过5年,戊仍然可以在111年7月4日前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