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予以调整(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新标准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土地征收部分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22〕70号)同时废止。

二、各县政府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要求,结合实际,科学调整本县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