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退役军人厅〔2022〕4号)精神,对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费(具体参见附表)。

二、按照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我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已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故此次不予调整。

三、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具体见附件)。

四、本通知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应补差额,由各街道办事处在2022年12月发放抚恤补助金时一并追补。

五、本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将于2022年12月下拨给各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