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规系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后法规修正之历次完整旧条文。

自然保护区之设置地点及范围,经核定公告后,森林所有人或经公告指定之管理经营机关应于六个月内,拟订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计划),并在森林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举行说明会,听取当地居民意见后,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实施;变更时亦同。

前项经营管理计划,应载明下列事项:

二、计划目标及内容:计划欲达成之目标、期程、需求经费及内容。

三、计划地区环境特质及资源现况:自然及人文环境、自然资源及土地利用现况、现有设施及现有潜在因子、因应策略。

四、分区规划及保护利用管制事项:分区规划范围、环境资源及环教推广、设施维护及重大灾害应变。

五、分区之许可、管制及利用事项。

六、委托管理事项。

七、图籍资料:保护区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下,比例尺不得小于五千分之一;面积超过一千公顷者,比例尺不得小于二万五千分之一,可清楚显示界线之相关位置图。

八、附录及其他指定事项,包括说明会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