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建设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109.3.5修正)

国发会审议之重大公共建设计划,包括由公共建设计划额度或特种基金支应,并符合下列条件之重大公共建设计划:

(一)由公共建设计划额度支应,或由特种基金支应之建设计划当年度经费需求涉及中央政府公务预算增拨,且计划总经费在新台币(以下同)十亿元以上者。

(二)由特种基金支应之公共建设计划,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1.由营业基金支应之新兴计划,其总投资金额在一百亿元以上者。

2.已奉核定之营业基金计划,因计划内容变更,或因外在因素,致投资总额增加超过二十亿元且超过原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者。

3.计划总经费中由非营业特种基金支应之经费在十亿元以上者。

(三)经费额度未符前述各款规定,但经认定属配合政府施政之重大公共建设计划,包括:

1.行政院函核示或经行政院会议、行政院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会议核定者。

2.其他属国家重大政策、国家重要纲要计划,经先期作业复审、会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