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照护在职亡故公务人员遗族特订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遗族,指依公务人员抚恤法规定受抚恤公务人员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残障受公务人员监护扶养之已成年子女。
公务人员在职亡故,其服务机关应协助办理丧事,并派员慰问其家属。
各机关亡故公务人员生前依规定配住之公家宿舍,暂准其遗族继续居住,但宿舍之处理,仍应照规定办理。
各机关于每年春节、端午及中秋三节,得指派专人慰问遗族并酌赠礼金。
遗族如遇有婚、丧、喜、庆或重大病害时,其服务机关应派员贺吊慰问,并酌赠贺礼或赙仪。
各机关需用临时工作人员,得优先考虑在清寒遗族中遴选雇用,遗族子女如系残障及无法定监护人扶养者,得协助送由公立救济或育幼机构收容教养之。
各机关应专备机关公务人员遗族名册,经常与遗族保持联系,并由人事单位会同总务单位办理有关事项。
各机关照护遗族费用,在各机关事务经费项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