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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