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表示,常接获纳税义务人询问电话,有关营利事业之商品、原料、物料或在制品等,因呆滞而无法出售或加工制造等,应如何申请报废程序。该局表示,营利事业除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01条之1规定,以会计师签证报告或年度所得税查核签证报告核实认定报废损失外,应于事实发生后30日内,检具申请书及损失清单报请该管稽征机关或事业主管机关派员勘查监毁。如商品存放工厂或分支机构与其总公司分属不同县市者,亦可向工厂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局分局或稽征所就近申请派员勘查监毁。

有关商品、原物料及在制品报废之报备申请方式有下列二种:

税局或稽征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