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食品依法并不适用七天鉴赏期,若非商品瑕疵因素,恕无法退换货。
依据“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第2条第一项:“易于腐败、保存期限较短或解约时即将逾期”之商品,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第一项但书所称合理例外情事。
自105年1月1日起,生鲜食品不适用于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并不享有7天鉴赏期。
因冷藏食品或生鲜商品易腐败并有保存期限之问题,除商品瑕疵、品项有误或是解冻退冰等因素,才可接受您的退货申请。非以上原因,恕无法退换货。
*商品皆属新鲜食材/品, 若因上述因素申请退换货,请保持商品本体、内外包装与购买证明的完整性,并将欲退回之商品置于冷冻库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