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请求:
一、裁定撤销(2010)越法立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因到广东省政府**被当值保卫人员多次殴打和打伤一事,起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人身侵权赔偿一案,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依法应该受理。
本案被告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项的规定,应该由中级人民管辖。
8月初,上诉人来到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在初步收件后以被告是广东省政府为由建议上诉人到广州市中级人员法院起诉,上诉人将案件提交广州市中级人员法院,经过数周拖延和多次交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将案件推回越秀区人民法院,越秀区法院在没有提出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裁定不予受理。
两级法院上述行为等于是无理剥夺上诉人的诉权,堵塞了上诉人寻求公正的最后渠道,给社会埋下仇恨的种子。尽管如此,上诉人仍再次上诉,希望你们也给自己和自己的后代保留一丝公正的良心的出路!
公民告广东省政府不作为,殴打冤民起诉书/马胜芬(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