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
“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二审9月20日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云南法院网消息,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请求: 一、裁定撤销(2010)越法立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因到广东省政府**被当值保卫人员多次殴打和打伤一事,起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人身侵权赔偿一案,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依法应该受理。 本案被告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项的规定,应该由中级人民管辖
(一)上诉人的名字、性别、年纪、中华民族、岗位、所在单位、居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名字、居所和法人代表或是负责人的名字、职位、联系电话; (二)被告的名字、性别、所在单位、居所等信息内容,法定代表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名字、居所等信息内容; (三)诉请和所依据的真相与原因; (四)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来源于,见证人名字和居所。 2、人民法院审理后将民事起诉书团本送到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递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团本送到上诉人假如被告不递交答辩状不危害案件审理
答辩人常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青阳北路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吴乐胜,该政府市长。 上诉人朱梅生、郑玲、朱焮榆(备注:除上诉人另有指明的外,以下“上诉人”均指朱梅生、郑玲、朱焮榆三人)与答辩人拆迁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行初5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原审裁定),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