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公司依“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六项之 规定,从事外币放款者,应参考下列规定,订定相关作业程序: 一、授信人员及核定权限:应指派具有相关从业经验或专业训练人员负责 ,针对放款对象及担保品提出评估报告,并依内部放款授权规范订定 之“分层负责授权表”规定办理。 二、征审核贷作业: (一)得依国际联贷之特性,酌情索取相关资料以配合办理征信工作。 (二)应审慎评估借款人资金用途之正当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匡计其资 金实际需求并分析偿还能力。 (三)应注意征提担保品之合法性、市场流通性、价格波动性及透明度。 (四)倘经主办银行委托专业之鉴价机构出具担保品鉴价报告者,各会员 公司经审慎评估该鉴价结果之合理性后,得将该鉴价报告作担保品 鉴价报告,或依其自行评估结果酌予修正后采用之。 (五)外币放款之拨款流程及担保品权利设定等相关事宜,应依当地法令 规定、国际惯例或主办银行(管理银行)之规定办理。 三、复审作业:依“保险业办理放款其征信、核贷、复审等作业规范”第 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 各会员公司办理外币放款时,应检核并确认授信之标的、各项限额等条件 ,均符合“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管理办法”、“保险业对同一人同一关系 人或同一关系企业之放款及其他交易管理办法”、“保险业利害关系人放 款管理办法”及“保险业办理放款其征信、核贷、复审等作业规范”之相 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