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即完成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不再向企业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原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将在2018年1月1日前失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按原办法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其次,企业(含原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而未进行社保登记的企业)到工商部门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必须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记手续。首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的企业需携带以下资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仅原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

3.社保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5.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原来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度验证和换证制度也被取消,对于企业名称、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只需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即可,企业参保险种、社保专管员等社保登记事项变更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后,仍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