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10月20日 发文字号:基检宏 (102证1588号)字第25944号 主旨:公告发还本署102年度证字第1588号、104年度证字第416、801号案件内扣押物( 详如招领清册 )。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75条第1项。 公告事项: 一、下列扣押物品,应受发还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发还,特此公告招领。 二、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内,得检具声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向本署提出声请;如委任他人代领,应提出委任状、国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及印章、扣押物处分命令原本后至赃物库领取。 三、逾期无人声请发还,其物归属国库或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