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于停止招生或停办期限届满2个月前,检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请:
1.申请书(以幼儿园名义行文之公文)。
4.负责人(代表人或董事长)、园长之履历表、身份证影本、切结书及园长资格证明文件。
5.教职员工名册、切结书、身份证影本及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6.建筑物位置图、平面图及其概况。(包括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建筑物竣工图、消防安全设备图说及消防安全机关查验合格之证明文件,并以平方米注明楼层、各隔间面积、用途说明及室内外总面积,并按照核准图说绘制A3简图,应注明面积尺码及室别使用名称。)
7.土地及建筑物使用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土地及建物登记(簿)誊本(土地或建筑物所有权非申请人所有者,应分别检具经公证自申请日起有效期限5年以上之租赁契约或使用同意书。))
10.董事会、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复办(恢复招生)之纪录(财团法人幼儿园、法人或团体附设幼儿园才需检附)。
AP-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