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公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包括机构编制信息和实有人员信息。机构编制信息是指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职责(任务)、机构、编制等信息;实有人员信息是指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单位以职责(任务)、机构、编制等为基础形成的实有人员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