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法律对于违法行为采取刑罚制裁,这是最后手段,务须考量其必要性以及衡酌比例原则。除非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公益、具有反社会性,而且别无适当方法可以防制,否则就没有制定刑罚法条的必要。司法院释字791号解释,便是引述“刑法谦抑性原则”而宣告刑法第239条处罚通奸罪的规定为违宪
函转司法院暨所属法院办理“与民有约活动”规划方案、司法院LINE官方账号QR CODE(详如附件) 一、依据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106年11月23日台教国署学字第1060128508号函办理。 二、为有效落实公民法律教育,司法院规划“与民有约活动”,让民众能透过参访法院以暸解司法业务运作、审判流程、及司法改革各项便民措施,以深化法治观念;为活化教学、司法院设立LINE官方账号,用简易漫画说明法庭服制、审检有别、无罪推定等法治概念,非常适合中小学学生阅读,邀请各校教师们加入司法院官方LINE账号(扫描QR CODE或以ID搜寻@judicial_yuan)
2009年11月19日台北大学汪宛靓联署签名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举办的意见调查,表达对于司法院“刑事妥诉审判法”提案之反对。 2009年11月19日王秉靖联署签名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举办的意见调查,表达对于司法院“刑事妥诉审判法”提案之反对。 台湾媒体观察教育基金会管中祥联署签名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举办的意见调查,表达对于司法院“刑事妥诉审判法”提案之反对
司法院版司改措施,叶金凤抨击--她说,改革不能莽撞,须有完整配套措施落实;法部,上午具体回应,针对当事人进行主义等三措施提出不同意见;翁岳生:可藉院部会谈解决认知差距 针对司法院于1999年3月29日提出“司法改革具体革新措施”中,出现许多影响检察、法务制度的计划,法务部长叶金凤于3月31日提出反击表示,司法制度应进行改革,但不应莽撞,要有配套措施以及务实。若司法院提出完善的配套措施,法务部也不可能会进行反对。此声明中也表示,针对司法院所主张的刑事诉讼制度采当事人进行主义、检察官席位拉至与被告对等、司法官训练所改隶司法院等三项措施,法务部皆表不同意见
一、依司法院秘书长111年12月20日秘台厅刑五字第11102022646号函办理。 二、为使国民法官新制深耕校园,并致力于校园推广法治教育,司法院自108年度起持续办理国民法官校园推广计划,获得来自各界的热烈回响,确实达推广国民法官制度成效,爰赓续于112年度办理旨揭计划,使更多校园学子了解新制内涵。 三、旨揭计划系以下列形式,邀请高中职以上各级学校(包括各大专院校、所属系所办公室或立案社团)申请与司法院或所属各法院共同举办: (一)国民法官校园模拟法庭活动:由司法院或所属各法院依照不同之学习阶段及申请人需求,提供包括模拟法庭案例、剧本、教材等辅助工具,使学生们能够亲身体验国民法官制度相关审判案件进行过程,司法院或所属各法院并将派员赴活动地点现场或视讯指导
2006年1月2日,司法院致文立法院,请审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并提出总说明暨条文对照表,以资查照。(《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院总第445号,政府提案第10390号) 2006年1月2日,司法院致文立法院,请审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时,提出该草案之总说明,内文述及修正缘由及修正要点等项。 2006年1月2日,司法院致文立法院,请审议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时,提出该草案之条文目录共六十七条,以及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并修正名称为宪法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