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内容:

第29之3条“雇主应禁止作业无关人员进入局限空间之作业场所,并于入口显而易见处所公告禁止进入之规定。”;

第8条第1项规定“工程告示牌之基本内容为工程名称、主办机关、监造单位、施工厂商、工地负责人姓名与电话、施工起迄时间、重要公告事项、全民督工电话及网址等相关通报专线;查核金额以上之工程,应增列专任工程人员姓名、电话及工程透视图或平面位置图等;巨额以上之工程应再增列设计单位、工程概要、工程效益等。(如附表及附图一至三)”

第2条规定“本府各机关于本市辖区内办理公共工程,应依本注意事项设置工程告示牌、柔性说明告示牌及使用施(停)工通知单。涉及道路挖掘案件,倘于工程告示牌载明本府工务局新建工程处规定事项后,得不另设道路挖掘专用告示牌。”

第01556章 3.1.5 (11)规定“工程告示牌:应竖立或安置于明显处所及工程终点,用以说明工程内容,预定完工日期,并列检举电话,提供市民反应缺失。并应在公告栏内将重要事项(如因故停工等)随时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