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房屋位于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逯家庄安康率13号1队2,该房屋位于2016年道路建设项目红线征收范围。

为了了解与自身房屋相关信息,原告与2016年3月23日通过EMS邮寄方式向被告申请了拆迁补偿协议,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及听话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勘测定界图和关于2016年道路建设工程设计土地,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的通告7项政府信息公开。被告于2016年3月26签收。但是时至今日原告起诉时也没有收到任何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原告认为,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