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剑阁县2021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2〕285号)批准,需征收剑阁县普安镇光荣社区集体土地9.6603公顷,国有土地0.0524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三)批准时间:2022年3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以及原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农民,按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安置,征地涉及的农房拆迁安置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普安镇党政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会同普安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

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或个人非法新(扩、改)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抢栽(插)、抢种的农作物,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