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劳工从事制造、处置或使用特定化学物质时,应设置洗眼、沐浴、漱口、更衣及洗衣等设备。但丙类第一种物质或丁类物质之作业场所并应设置紧急冲淋设备。”
“检查机构对第九条之申请,应依同条检附之资料,实施审查。检查机构于审查后,应对下列设施实施检查:一、火灾爆炸危害预防设施,如附件七。二、有害物泄漏及中毒危害预防设施,如附件八。审查及检查之结果,检查机构应于受理申请后四十五日内,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但可归责于事业单位者,不在此限。
附件八 乙类工作场所应检查之有害物泄漏及中毒危害预防设施一、一般设施:化学设备之泄漏预防设施。